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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海外交流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0-09-08       稿件来源:【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江苏省镇江市海外交流协会,英文名为ZHENJIANG OVERSEAS EXCHANGE ASSOCIATION 缩写(ZOE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系镇江各界人士同华侨、华人及港澳同胞及其社会团体增进友好情谊、发展合作交流,经核准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促进镇江跨越发展、后发先至战略为中心,面向海外、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发展合作交流。“联络、交流、组织、服务、协调、咨询”为本会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本会住所;江苏省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行政中心1号楼11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与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系,积极促进镇江与海内外在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新闻传播、旅游观光、体育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友好合作和交流。

(二)为海内外企业、商社、社团等提供信息咨询、受理委托事务;协助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处理在镇江的权益事务,协助镇江各界处理在海外的权益事务,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接待来访的团体或个人。

第三章 理事

第六条 本会理事由海外及市内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推荐和协商产生。理事工作有变动时,可由推荐单位向理事会提请变换,原理事自然免除。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理事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安排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本会工作;

(三)自愿为本会重大活动提供经费赞助;

(四)向本会提供扩大海内外交流的渠道和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交纳标准为:副会长10000元人民币/年、理事3000元人民币/年。

第十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

如果二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聘请荣誉职务;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或采取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负责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任免理事;批准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变更的理事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理事会领导机构成员的少量增补。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主持本会工作;设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工作。下设秘书长一名,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事务。

本会下设秘书处、对外工作部、国内工作部、文化交流部等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会聘请海内外有声望的人士担任荣誉职务。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海内外各界人士为本会活动提供的经费赞助;

(三)国内外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制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侨办组织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经市侨办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计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市侨办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10518日镇江市海外交流协会第四届理事会通过,报镇江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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