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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安机关服务群众8项改革措施
发布时间:2016-04-18       稿件来源:【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江苏公安机关服务群众8项改革措施》

 

1、搭建微警务移动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51日前省公安厅、各市公安局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率先建立,71日前全省所有县级公安机关全部建立移动互联网警务综合服务平台(简称微警务”),依托微信公众号和手机等移动上网终端,将可在线办理的户籍、交管、出入境等办事办证项目以及非紧急报警求助、违法犯罪举报、政策咨询、防范宣传、警务公开等模块化、产品化上线,为群众提供便捷、周到、高效的掌上服务

2、放宽户口登记迁移政策。31日起,简化华侨恢复户口登记手续,已注销户口的江苏籍华侨回到江苏工作、生活的,可由本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向原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恢复户口,符合现住地落户条件的,可在现住地直接恢复户口。放宽亲属投靠户口迁移范围,父母双亡的未婚子女可以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双亡的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投靠本人;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另一方和未婚子女可以投靠现役军人的父母;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其父母可以投靠另一方;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双方父母与军人的子女可以相互投靠;在同一省辖市的,岳父母、公婆与女婿、儿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可以相互投靠。以上投靠迁移,被投靠人应有投靠地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并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放宽大学生户口迁移条件,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可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也可申请将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地与原籍地不在同一省辖市的,按市外迁入政策办理。

3、实行机动车号牌网上自选。31日起,省内机动车车主办理各类小型汽车新车上牌,可登录各市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在公布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段内自主编排机动车号牌号码,供编排的号牌号码不少于5万个。

4、实行交通违法网上自助罚缴。31日起,省内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可登录江苏银行网上银行或手机APP,查询交通违法电子监控记录,对适用简易程序且不作记分处理的200元以下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自助处理并缴纳罚款。

5、优化机动车检验服务。针对6年内免于上检测线检测的车辆每两年领取检验合格标志,31日前在全省所有居民区附近公安交警大、中队和有条件的派出所,以及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代办车辆业务单位,全部设立免检车辆检验合格标志领取点,方便群众就近领取。

6、缩短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办理期限。即日起,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审查周期,缩短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网上申报购买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办结期限,缩短至自省公安厅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

7、推行边检多证通服务机制。在去年实现边检《登轮许可证》省内一证通的基础上,自今年71日起,省内需要跨地市在开放口岸办理国际航行船舶搭靠手续的,经边检机关诚信记录认定、具备申办资质的口岸从业人员,可在全省任一海()港边检站提出申办全省通用的《搭靠外轮许可证》(长期)。持证人员需前往省内异地开放口岸搭靠国际航行船舶时,只要具备当地口岸的经营许可,即可到该开放口岸所属边检站进行证件激活,开通证件异地使用功能搭靠作业,无需重新申领《搭靠外轮许可证》。

8、简化消防许可备案。即日起,取消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消防备案;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从99%降为50%,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比例从10%降为5%;对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申请受理过程中,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单位登记保存已经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待资料补齐后正式受理。

 

  解读

  简化华侨恢复户口登记手续。根据原有规定,华侨回国来江苏定居的,应当先向拟定居地的省辖市(省直管县)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侨务部门核查审批后,领取《华侨回国定居证》,再凭《华侨回国定居证》等有关材料,到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新政策实施后,对于符合条件的江苏籍华侨,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直接向原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恢复户口,符合现住地落户条件的,可向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直接恢复户口。对于查找不到注销记录的江苏籍华侨,以及非江苏籍华侨回国来江苏定居的,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华侨身份依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予以界定。江苏籍华侨的范围包括:从江苏省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原籍江苏,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已经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凭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认定;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视为华侨的,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5年出入境记录认定。

华侨申请恢复户口的,可向原籍户口所在地、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符合投靠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恢复户口书面申请;2、本人有效护照;3、驻外使领馆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认证、公证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4、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能证明原籍户口被注销的户籍档案资料;5、申请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恢复户口的,还需分别提交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该新规不适用于持有外国国籍的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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